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56629888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B02H0P9F。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芝市创兴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向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满未交纳,且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书,经确认系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能够认定其不再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 永 奎
审 判 员 达娃**
审 判 员 李 义 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春 梅
书 记 员 赵 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