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29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3栋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二段888号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民终210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2022年2月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E×××ד奥迪”汽车、川A1×××ד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二辆,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