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2532号
原告:***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大兴镇其相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二段888号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2.5元,由原告***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