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执异33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602487972,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56629888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二段888号8栋。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豫1524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执行款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部分执行款,申请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