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3719203L(1-1),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56629888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前到法院并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5187.36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牛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