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1943号
原告:***。
被告:河南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515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孟春。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