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7728号
原告河南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由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实际施工的光武路郑万高铁南阳卧龙站至东环路口段道路建设工程,位于南阳××产业开发区辖区内,故被告河南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315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河南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叶俊凡
法官助理周佳欣
书记员先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