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793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商丘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前进,职务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负责人:杜占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门 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