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793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96252124。
法定代表人:王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西北角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光利娱乐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17439329X。
负责人:杜占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