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82民初1843号
原告: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程,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