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沁阳市神农山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方程,系公司总经理。
河南城市森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88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履行100000元,于2017年8月18日履行80000元。后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8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