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铁电自动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02财保6号
申请人洛阳铁电自动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洛阳铁电自动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洛阳铁电自动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铁电自动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7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他人,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