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米易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米易民调确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由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43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攀枝花市翔朝晖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调确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