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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0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西文,男,住四川省泸县,由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西文,男,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懿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城南国际1栋2单元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懿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令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童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