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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执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执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若昱 审 判 员 丁 悦 审 判 员 张杰磊
书 记 员 尤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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