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223号
原告: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场镇社区廊桥步行街1栋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绍东,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廖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浩,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缘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西点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18807.48元;2、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本息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18807.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6月4日为5393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成都国际铁路港展览中心项目之配电工程供应、安装及检测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成都国际铁路港展览中心项目施工现场配电工程。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中建一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纠纷发生后若不能协商解决,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
经审查,中建一局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机电安装之配电工程供应、安装及检测分包合同》载明:中建一局公司作为总包方,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港展览中心项目施工现场配电工程分包给西点缘公司。该合同载明共66页,但西点缘公司在起诉立案时仅提供了第1页至第5页,第64页至第66页。
中建一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供了上述完整的66页合同,合同第41页第29.5条载明:“施工中的各种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本院责令西点缘公司提供完整的66页合同,西点缘公司陈述因自身保管不善,合同缺页已遗失。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西点缘公司仍未能提供完整版的合同。
本院认为,西点缘公司提交的《机电安装之配电工程供应、安装及检测分包合同》严重缺页,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中建一局公司提供了完整的《机电安装之配电工程供应、安装及检测分包合同》,该合同明确载明纠纷发生后的主管机关系北京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院无主管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4元(已减半),退还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苗蕊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