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454号
原告: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兴乐路88号缤纷时代主场1期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04618736。
法定代表人:王全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名,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第三人:比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图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边巴次仁,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比如县人民政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退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二、请求判令***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年利率15.4%计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居间合同,委托***与比如县人民政府接洽商谈比如县10KV电缆新建工程项目事宜,居间合同签订之后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支付了居间费用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2018年***以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与比如县人民政府签订《比如县城10千伏电缆新建工程》合同。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过与比如县人民政府沟通后得知,所谓比如县城10千伏电缆新建工程项目并不存在。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经多次与***协商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无果,为维护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人与成都西点缘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居间合同》中第七条第1条款有明确条款规定,诉讼地为工程所在地,即比如县人民法院。鉴于此,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人比如县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居间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可协商另行补充约定;双方的争议协商不成立时,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应移送比如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据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所订立的《居间合同》“七、附则(1)未尽事宜,可协商另行补充约定;双方的争议协商不成立时,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另双方在合同中“一、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比如县10KW电缆新建工程项目,代表甲方和比如县人民政府直接洽谈……”,另根据《比如县城10千伏电缆新建工程》已载明工程地点为比如县城,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比如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明确,故***、比如县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应移送比如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比如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