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08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场镇社区廊桥步行街1栋1单元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046187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康复东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028民初2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本金2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后,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产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500×××号)和土地使用权(隆国用2015第002××号、002××号、002××号、002××号、002××号、002××号、002××号、002××号、002××号)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消费。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西点缘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查封财产的查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本院申请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