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执2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岑灿兴。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794535.04元;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794535.04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218697元。因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5013232.0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5013232.0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2466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理中,本院依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轮候查封了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直镇车坊江东工业园的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有待首封法院处置。另,因上述房屋涉及回购拆迁,本院已至直镇回购办预查封了相关拆迁回购款。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吴中区,因属于拆迁回购范围内物品,故暂不宜处置。另查明,本院(2015)吴执字第3415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吴中区,暂未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IV-TS-09标项目经理部、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相应债权,均暂未能实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及传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尚未实现的债权及暂不宜处置的混凝土生产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韩亚光
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
代理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