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756号
原告:成都福尔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区益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江,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孟小冬。
被告:爱空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543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炜。
原告成都福尔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被告爱空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成都福尔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福尔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福尔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成都福尔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友 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萍书记员王俊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