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4民初88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孟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香河正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宇霆,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香河正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0000.00元;并从结算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将其分包的香河正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由被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开发的南票区打渔山开发区首开国风海岸项目D地块精装修工程,其中的部分别墅装修劳务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双方并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木工定价为104户型2300元/户,135户型2600元/户;油工定价为21元/平米;石膏线定价为10元/根;瓦工贴砖定价32元/平米;瓷砖上料7元/平米;瓦工水泥压光地面18元/平米;楼梯抹灰104户型300元/户,135户型400元/户……”。合同签订后原告入现场实际施工,并按质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2019年4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协议》一份,载明:“双方总工程款为1492000.00元,已付972000.00元,余欠款52万元加利息1万元,计欠款53万元,被告**分三批给付。
第一批:20万元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二批:20万元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第三批:13万元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协议由被告**书写并签名。《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全部付清欠款,剩余14万元欠款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均以上边未结算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时所提供《首开国风海岸项目D地块精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施工地点:葫芦岛市连山区打渔山园区首开、国风海岸项目地。因此本案应有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耿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