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64060号
原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孟小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溪,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原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72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281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签署《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北京市朝阳区新城国际小区15号楼10层1003室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合同造价为42726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原告进场前支付全部工程款,且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如仍有未付工程款,被告应于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另合同约定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3%。现原告已经完成合同项下全部装修义务,但被告仍仅在2018年2月5日支付15万元工程款,剩余27726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1月31日签署的《空间易家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新城国际小区15号楼10层1003室。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款总造价427260元,甲方在乙方进场前支付乙方100%工程款,乙方财务在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方可安排施工,如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而产生费用,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如甲方有未支付的工程款,甲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财务部门结清全部工程款,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并开具《家装工程保修单》。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3%。
庭审中,原告提交照片打印件,以此说明原告完成了约定的装饰装修项目。原告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律师函、邮单,以此说明原告与被告对验收、工程款催款的沟通情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房屋提供装饰装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现涉案工程原告已经竣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77260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进场前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现在逾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2817.8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七万七千二百六十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空间易家装饰工程(江苏)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七元八角。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东方
审判员  窦京京
审判员  韩晓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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