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387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海西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293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西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人民币332315元。我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人民币33231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人民币33231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