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1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存款人民币33231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存款人民币33231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