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6688号
原告: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