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3132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依法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17元,减半收取4808.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