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1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心联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心联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重庆市心联新贸易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09152.98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心联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我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3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09152.9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09152.9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