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0820号
原告:伍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一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陕西某某公司、陕西某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某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