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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伍某某、陕西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0820号 原告:伍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一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陕西某某公司、陕西某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某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