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97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基,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20583198605201016,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马援庄村(2)
马援庄村158号。
被告: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849789380,住所地锦溪镇文昌路西侧B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介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守宝,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追加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守宝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应诉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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