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8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西侧B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介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2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64.4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