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49789380,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西侧B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介生。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48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935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