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4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西侧B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介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圣,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敏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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