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蒙铁战、蒙铁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铁战,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铁军,与蒙铁战系兄弟关系。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铁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新侨路1号丽园雅境小区第1栋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763097509X。
法定代表人:林国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广西桂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零世录,男,1976年7月3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泰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B栋B1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02676P。
法定代表人:黄日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俊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泰悦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新侨路1号丽园·雅境第2幢1单元08层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998311337。
负责人:罗小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俊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铁战、蒙铁军因与被上诉人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零世录、广西泰悦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泰悦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铁战、蒙铁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志斌
审 判 员 覃奇明
审 判 员 田宁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启平
书 记 员 王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