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龙,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星,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宾市惠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7)桂130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同意缓交。2018年4月12日,本院向上诉人发出《通知》,限上诉人于2018年4月19日前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7975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8年5月31日止,上诉人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怡
审判员 张克伟
审判员 蓝东桃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谭淑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
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