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21财保56号
申请人: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县城城北郊区香炉岭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664846180T。
法定代表人:王光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钦,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蓬莱大道西面**古越扬帆城市广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71710684U。
法定代表人:彭业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东大街支行开户、帐号为45×××33的存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165904852020000036)为本案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帐号45×××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东大街支行)的存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进行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施 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诒恒
书 记 员 施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