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家华、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485号
原告:黄家华,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蓬莱大道古越扬帆小区B幢8楼。
法定代表人:余业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其涛,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农垦通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邱瑞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以瑞,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家华与被告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农垦通润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黄家华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789元,由原告黄家华负担。
审判员 何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