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4335号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5690551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G12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兴桂北路1号2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71710684U。 法定代表人:余业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70元,减半收取计14585元,由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