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4335号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5690551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G12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兴桂北路1号2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71710684U。
法定代表人:余业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70元,减半收取计14585元,由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