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371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4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为1564082.66元,案件受理费9438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了所有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私下履行完毕所有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24执3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斌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