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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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保650号
申请保全人:靖边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城X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靖边县XX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64085.8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64085.8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相 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海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