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崇光建设有限公司

靖边县鑫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崇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TDH04FYMC 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保650号   申请保全人:靖边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城X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靖边县XX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64085.8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陕西XX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64085.8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相 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海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