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工业西路云著小区南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谢志雄,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雯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