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7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一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3号15-16层。
法定代表人:谢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隆,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双方诉争的借款人认定、资金用途等基本事实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0元,上诉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张凌志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