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385号之一
原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3号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6124R。
法定代表人:谢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镜桂,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59654843D。
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东路27号金融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175163。
法定代表人:张以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万泉,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林万泉、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林薇
人民陪审员  陈海勤
人民陪审员  李乙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陈艺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