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闽06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紫荆新村A4-1-6(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7507157F。

法定代表人:吴泽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24826Y。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董事长。

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7民初74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标的大。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讼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建省南靖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不当,应予纠正;且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违反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的规定,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