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9519号
原告:厦门市份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二里166号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02958Y。
法定代表人:曾克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锋,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慧,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24826Y。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份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份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份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份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份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平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远治代书记员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