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91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甲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蕾,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山,男,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林清海,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206财保2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清海银行存款3732934.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冻结了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9020410010010911178241账户存款(已冻结22670.96元,未冻结3710263.51元)、开立于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的352000663011707210125账户存款(已冻结8499.79元,未冻结3724434.68元)、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5×××78账户存款(已冻结131614.54元,未冻结3601319.93元),于2019年7月17日冻结了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8×××15账户存款(已冻结39225.06元,未冻结3693709.41元)、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8×××61账户存款(已冻结20103.86元,未冻结3712830.61元)、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8×××02账户存款(已冻结23150.16元,未冻结3709784.31元)、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0×××98账户存款(已冻结6032.06元,未冻结3726902.41元)、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0×××82账户存款(已冻结19125.21元,未冻结3713809.26元)、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5×××56账户存款(已冻结132262.92元,未冻结3600671.55元),于2019年7月17日冻结了林清海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43×××77账户存款(已冻结1217.38元,未冻结3731717.09元)。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9020410010010911178241账户存款、开立于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的352000663011707210125账户存款、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5×××78、35×××56账户存款、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38×××15、38×××61、38×××02、30×××98、30×××82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林清海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43×××77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海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雅萍
书 记 员 陈瑛瑛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