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341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2482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22日,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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