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财保239号
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甲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2934.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其提供金额为3732934.47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2934.47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海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