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15538号
原告:晋江萌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龟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19404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后坑村金山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2482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晋江萌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莲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晋江萌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