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

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与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1号楼5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882770。
法定代表人:蔡昌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瑞华、靳若鹏。
被执行人: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C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059101359G。
法定代表人:王艺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西藏风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5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西藏风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及滞纳金共计1147435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947435元自2019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中任意一笔,西藏风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可就尚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7565元。本案执行费13950元。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青0105执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王艺霖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怀宁
审判员 敖 敏
审判员 王艳利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静兆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