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8)川01执1028号
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1128号裁决,受理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胡洁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6月21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00万元、357919.58元(共计1357919.58元),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扣划胡洁的存款125122.52元。本院依法扣收本案执行费12947.00元,向申请执行人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470095.10元。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